第九條: 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但贊助會員、永久會員、榮譽會員、榮譽團體會員,則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被告者,不在此限。
第十條: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十一條: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一. 遵守本會章程,有關規定及各項決議。
二. 擔任本會所分配之職務。
三. 出席會員大會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四. 繳納會費。
第十二條: 會員有違法令、章程或各項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處分或停權處分,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條: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,為出會:
一. 死亡。
二. 喪失會員資格。
三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四條: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,視同自動退會。
第十五條: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