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條: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
一. 基本會員:凡中華民國國民,領有視障之殘障手冊者,並設籍新竹縣內,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基本會員。
二.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機構或團體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團體會員,並可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,享有基本會員相同之職權﹝被選舉權除外﹞。
三. 贊助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。
四. 永久會員: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永久會員。
五. 榮譽會員: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或榮譽團體會員。
第八條: 凡有下列之一情事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
一.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,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。
二.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三. 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. 受禁治產之宣告者,尚未撤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