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七條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。
三.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、決算。
四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五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.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七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八條: 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以不記名聯記法選舉產生,設理事會、置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;設監事會、置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席時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餘留之任期。
第十九條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會互選之;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、對內綜理會務。
第二十條: 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二十一條: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之任期,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二條: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.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會、業務。
二. 召集會員大會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三. 聘任或解雇工作人員。
四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、決算。
五. 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六. 本會財務之平衡,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: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. 監察理事會會、業務及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。
二.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三. 審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情形,並向會員大會報告。
四. 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: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聘期與該任理監事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條: 本會視會務工作需要設置愛盲顧問﹝均為義務職務﹞。 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,並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六條:
一.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二.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,執行本會會、業務,必要時,得分設各組辦事,各組組長幹事由總幹事簽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二十七條: 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專職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八條: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於年度終了前兩個月由理事召集之。臨時大會經理事會同意,或經監事會函請或基本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。
第二十九條: 會員大會決議,以基本會員﹝會員代表﹞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. 會員之除名
三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. 財產之處分。
五. 本會之解散
六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三十 條: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;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、監事會,各須出席半數方得開會,決議應有各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: 理、監事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理監事連席會議,其決議事項,應以各法定人數過半數或較多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: 理、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,理、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三條: 本會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會員,並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向主管機關報備。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